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修正發布之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」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:
一、公司,可按下列二種方式,擇一幫員工(境內居住者,居住滿183天)扣繳薪資所得稅:
(1)按全月給付總額,依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扣繳。
(2)按全月給付總額,扣取5%。
PS: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,公司得按給付額扣取5%薪資所得稅,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。
二、公司員工為境外居住者(例:外籍人士),在境內居住未滿183天。
(1)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以下者,按給付額扣取6%。
(2)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以上者,按給付額扣取18%。
(3)須於給付後10日內,向國稅局申報所得。
PS:
(1)101/01/01起基本工資每月為18,780,即18,780*1.5=28,170
(2)102/04/01起基本工資每月為19,047,即19,047*1.5=28,571
三、舉例:102/05/01,甲君薪資5萬,台灣桃園人,無扶養親屬;乙君薪資7萬,台灣台北人,扶養親屬1名;丙君薪資3萬元,馬來西亞人,無扶養親屬。試問每位薪資所得須扣繳多少?(PS:公司依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扣繳,102年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,起徵點為69,501以上)
(1)甲君=50,000<69,501,代扣繳薪資所得稅為0。
(2)乙君=70,000<77,001,代扣繳薪資所得稅為0。(因乙君扶養親屬1名,故起徵點由69,501變為77,001)
(3)丙君=30,000>28,571,代扣繳薪資所得稅為5,400(30,000*18%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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