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(勞基法第24條)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:
1、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/3以上。(即1.33倍)。
2、2~4小時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/3以上。(即1.67倍)。
3、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(即2倍)之或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
PS:月薪同仁,於假日已給1,故若假日加班即再加1,即為2倍。
二、(勞基法第32條)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三、(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)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:
1、依勞基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(即為免稅加班費),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2、為雇主的目的,在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,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,免納所得稅,加班時數,可以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。
四、(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)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,一律按月定額給加班費的話,是屬於津貼的性質,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,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。
五、舉例說明:小明在9月份,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(指平日)中已加班49小時,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,其中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為免稅加班費,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,則為應稅加班費,需課稅;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,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,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為免稅加班費。
PS:
1、(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)第2項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之加班費,涵蓋的範圍是指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於當日8小時內,超過8小時之加班時數,仍應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。
2、以上法規,僅擷取適用一般企業之法規(不含政府),和修飾敘述方式,讓加班費能淺嚐易懂的表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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